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掛失止付通知書(須付款人之簽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屏東簡易庭~B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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