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告 蔡奇哲
吳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純如王小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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