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0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余靜雯 律師
被 告 禾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