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景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景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