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若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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