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03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蔡村民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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