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告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 高國輝 被告 林進興
陳健全 周共洪 陳怡蓁 汪昇輝 彭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告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