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87號聲請人 邱進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邱進堂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須載明「為辦理被繼承人 邱有鳳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原同意書係勾選辦理繼承登記或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