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2月10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050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月12日晚間6時25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1張。
二、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前
已有多次吸食強力膠遭法院裁罰之紀錄,可見其素行非佳,
併審酌其本次吸食強力膠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對社會
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 官詹于君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