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0000000、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0000
000、甲○○之營業所、住所分別位於臺中市、台中縣,此有營業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