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功績贈與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黃㒞怡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功績贈與金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
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4月3日上午10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