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光仁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光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光仁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