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