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739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3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52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