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林羽煖林陳琦雲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施威凱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53555-5│1000│├──┼──────────────┼──────────┼──────────┤│2│同上│91-ND-53556-7│1000│├──┼──────────────┼──────────┼──────────┤│3│同上│91-ND-53557-9│1000│├──┼──────────────┼──────────┼──────────┤│4│同上│91-NX-52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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