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45號原告 夏啟鳳 原告與 聞守南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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