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告 林景炫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政發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命原告於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萬6,272元,並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