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告 林景炫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政發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命原告於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萬6,272元,並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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