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TITIN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6月2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0315882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ITIN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伍佰元、保險套叁枚、潤滑劑壹瓶、號碼為
0000000000之SIM卡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6月21日晚上5時50分許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喬合飯店605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即嫖客 林楷倫 警詢時證詞。
㈢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㈣扣案3、500元、保險套叁枚、潤滑劑壹瓶、號碼為000000
0000之SIM卡。
三、扣案3、500元、保險套叁枚、潤滑劑壹瓶、號碼為00000000
00之SIM卡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得及因之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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