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8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陸仟 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七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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