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8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盧渲臻 即盧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