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原告 蔡建達 被告 唐進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忠城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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