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林明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廖 呂河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110年9月30日133,925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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