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2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鞏得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585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鞏得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8月6日上午1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和國小號群育樓3樓4年14班教室內,徒手竊取被害人 呂幼瀅 所有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側背皮包1個(內有皮夾1個【皮夾內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郵局提款卡各1張、現金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等物),得手後隨即離去,並將上開竊得之行動電話2支交付不知情之友人 林勝偉 持往 黃清標 經營之益通企業社變賣,得款約2,800元,連同竊得之現金花用殆盡;其餘之物則隨手丟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被告犯竊盜案件,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495號、第2473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102年度易字第3121號)之案件,屬相牽連之案件,因而追加起訴,嗣追加案件於102年12月16日繫屬本院一情,固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6日新北檢龍平102偵25859字第355184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惟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121號案件已於102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102年11月28日判決等情,有該案審判筆錄、上開刑事判決等資料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係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