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告 李秩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秀枝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義民段1038、1039地號土地、同段79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房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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