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誠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誠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誠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2月22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