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代理人 莫忠俊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張獻仁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張獻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