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祭祀公業 黃啟珊 法定代理人 黃永雄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
丁秋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鐘陞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民國111年7月7日更正起訴狀請求被告黃鐘陞、 黃威峻黃皭絢 返還原告之土地應有部分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81,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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