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曾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