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店市日興里錦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雪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瑞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至「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另寄發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