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瀚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瀚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鄒瀚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9年10月至同年12月4日間),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酌卷附事證,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再參酌各罪之情節、彼此關聯性及受刑人之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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