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明德
張晨淏 (原名 張承平
一、債務人施明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之利息、年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施明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承平共同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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