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乙榶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太元收件簽收明細表及股票影本二紙,並未記載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買回其所發行股票之相關條件,且簽收明細表上之賣出人係太元國際行銷非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18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若欲請求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款項,請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書。
三、聲請狀內所載台端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股票jishanye股票4張…,115年10月30日向購買人贖回…,其日期是否有誤,若有請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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