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 温惠珍 相對人 温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約定借款清償日為103年12月30日,且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並經相對人到院陳稱聲請人於103年年底曾拿本票向伊提示請求償還,伊有跟聲請人表示因收成不好,所以沒有辦法還他等語,有調查筆錄附卷可參,堪信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有債權債務存在,且聲請人曾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而相對人尚未依約償還明確。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九如鄉│玉水││674│田│0│2│24.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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