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附帶上訴人 簡孝廷 訴訟代理人 簡逸民 附帶被上訴人 蕭良信
廖國隆 張素麗 李田元林 李秀梅 傅俊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趙世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孔思 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冂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參見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3579號判例要旨)。又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就附帶上訴人為全部勝訴之判決,依前揭說明,本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附帶上訴人未就本案裁判上訴,僅以: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對其不利,應有上訴利益云云,提起本件附帶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其附帶上訴顯非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