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50號原告 李慧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瑋倫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