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紋誌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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