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錫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錫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34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王素珍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