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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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 昱代理人 蘇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北河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106年11月30日│183,999元│DD0000000│││││行│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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