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3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淑芬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美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壽險契約及郵局存款債權,經函查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且立帳郵局物所在地在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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