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楊秉豐 即楊 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秉豐即 楊棋賢 於民國92年10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09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6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226,606元正未給付,其中89,128元為本金;137,47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秉豐即楊棋賢於民國94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2,247,655元正未給付,(其中594,992元為本金,1,652,66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楊秉豐即楊棋賢於民國95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748,608元正未給付,(其中204,611元為本金,543,99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秉豐即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6%│││89128│棋賢│4月02日││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楊秉豐即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94992│棋賢│4月02日││算之違約金│││元│││││├──┼───┼─────┼──────┼──────┼───────┤│003│新臺幣│楊秉豐即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4611│棋賢│4月02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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