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正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俊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據聲請狀所載,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街○○○號4樓,非本院轄區;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