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291號債權人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茂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茂榮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釋明本件債務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且同一訴訟標的已另提聲請支付命令,業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0年9月7日及民國100年9月19日發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00年9月9日及民國100年9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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