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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