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億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同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96年度易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