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債權人 史以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祥榮 、 劉祥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票號0000000之支票是否對債務人劉祥榮請求?(按執
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劉祥榮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㈡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