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王慧紫
王慧芬 被告 王蔡季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944)及其上同段2149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信託登記並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8,431元【計算式:(4,
762㎡×40,000元/㎡×944/100000)+建物現值940,300元=2,738,4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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