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20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20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