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喻甯 (原名 楊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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