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787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宇村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村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宇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竹縣○○鄉○○路○○○巷○○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