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聲請人旻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芃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李芃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聲請人旻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芃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李芃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